央行8月31日晚发布新政,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移位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律协商确认,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派发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作偿还债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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